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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解析
发布时间:2024-04-10 12:13 浏览次数:120次

摘要:正当防卫,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关注,新闻媒体报道了很多与之相关的事件案例,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。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,对于司法人员而言,需要对正当防卫制度形成清楚的认识与灵活运用,才能确保法律正义得到彰显。本文首先针对正当防卫、防卫过当等基本概念做出解读,然后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剖析,最后结合一些案例,来分析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,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。

        近年来,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,在互联网上引发了很多讨论,一些典型案件,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。在一些案件中,司法处置和民众舆论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,司法处置认定为防卫过当,而民众舆论认为是正当防卫。司法处置和社会舆论之间的矛盾,会导致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感下滑。如何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合理,即符合法律正义,又符合社会舆论,这是应该思考的问题。最高人民检察院,在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,再次表明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法治精神。

        一.正当防卫及相关概念

        正当防卫,在刑法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,第二十条明确指出:为了使国家、公众、本人及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。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防卫过当,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,对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,那么相关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,但是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。比如,张三与妻子发生口角,出手殴打妻子,路人李四见义勇为制住了张三,在制止过程造成张三晕厥。到这一阶段,就属于正当防卫阶段。如果在张三晕厥丧失危害性之后,李四继续对张三拳打脚踢造成张三出现重伤,那么李四的后续行为,就属于防卫过当,是非必要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 假想防卫。假想防卫在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例之中,是较为多见的一个现象,也就是当事人错判危险做出的错误防卫行为。比如一对情侣吵架了,男方甲想要哄好女生乙,但是女生乙很生气,还大骂男朋友甲是色狼。此时路人王五看到了,把甲当成了真的色狼,上去直接踹到甲还一顿暴打,导致甲肋骨折断2根。在这一案例中,路人王五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。因为实际上没有发生侵害行为,而王五错误判断了眼前的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 紧急避险。紧急避险是一种较为特别的防卫形式,一般在遭遇重大危害时,采取产生较小损害的措施,以维护更大的权益。紧急避险这种防卫形式,必然伴随损害出现,是一种特定情境下的二选一或是多选一防卫策略。

        二.关于正当防卫的刑法辨析

        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较多的规定,对正当防卫、防卫过当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要求。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,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重点所在。正确认定正当防卫,这会对司法结果产生影响。

        一.正当防卫的认定

       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,根据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定义,就可以从中提炼出几个关键要素:1.不法侵害正在发生。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涉及到“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”字眼,正在进行中,就是判定正当防卫的一个关键要点。也就是制止、反击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,才能算作正当防卫。如果不法侵害还没发生,或是已经结束,那么就进入到不同的法律层面,不算做正当防卫。2.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。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对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防护保卫,并立足于此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和终结,以让不法侵害消失。但是,防卫行为不得超出限度,在不法侵害消失后不得继续持续。3.必须是防卫合法权益。正当防卫的一个认定标准,就是是在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。如果是不合法的权益,那么不判定为正当防卫。

比如毒贩A和B产生纠纷发生斗殴,A对B实施殴打,毒贩C保护B,导致A受伤。这种行为,就不属于正当防卫,因为贩毒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,不是合法权益,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情况。4.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实施者本人。在一些情况下,不法行为的参与者可能会有多人,但是具体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,可能就一人。正当防卫行为,必须针对实施侵害的主体,对于未参与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,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认定。

        二.正当防卫认定的一些细节

        上述只是对正当防卫的基本判定标准做了阐述,在司法实践中,会遇到一些较为复杂或是特殊的情况,并不能简单套用标准,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,做出更加细致的判断。第一,防卫过当的尺度把握。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,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,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。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,很多当事人对于防卫尺度的把握,不可能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精准。而且在遭遇不法侵害时,会产生恐惧、慌乱等情绪,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思考判断。所以对于防卫过当的尺度把握,应该抓住“明显”二字,只有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时,才应该认定防卫过当,如果因为当事人恐惧或是其他因素导致防卫超过限度,则仍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。比如某男子对同租女子实施性犯罪,女子惊惧慌乱之下用菜刀连续十几刀刺死了男子,根据监控和解剖,法医认为在前三刀,就已经令男子失去行为力。那么这个案例该如何认定?其实很简单,女子用菜刀反击是一个连续性行为,中间没有中断,虽然超过了限度,但是惊惧慌乱下无法正确判断男子是否失去行为力,虽然超限,但仍然属于正当防卫。如果女子先刺三刀,男子失去行动力并向女子求救,然后女子又刺了几刀导致男子死亡,那么这种情况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属于防卫过当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二.救助义务。在防卫过程中,正当防卫情况下,当事人不具备救助义务。而在防卫过当情况下,当事人则具有救助义务。在实际中,正当防卫超限是常见情况,在防卫超限的情况下,当事人是否承担救助义务?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,实际上本质还是判断防卫性质。防卫超限但不明显,认定为正当防卫,那么当事人就不具备救助义务;如果防卫明显超限认定为防卫过当,那么当事人就承担救助义务。如果防卫过当而不履行救助义务,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    三.正当防卫司法案例

        正当防卫近些年受到社会大众关注,是从2018年“8·27昆山持刀砍人案”开始的。这个案件,是一个关于正当防卫讨论的典型案件,也是从这个案件开始,社会大众开始对正当防卫有了高度的高度。2018奶奶8月27日,因为行车问题,刘某某持刀追砍骑自行车的于某某,追砍途中砍刀掉落,被于某某捡起砍刀反杀。事情发生后,于某某被警方逮捕立案调查。经过新闻媒体报道,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,不应该被逮捕立案。该案例的影响恶劣,引起社会普遍关注。经过警方调查,认定刘某某持刀追砍于某某,是故意、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,于某某捡刀后7秒内连续桶刺刘某某5刀,之后追赶刘某某再砍2刀(砍空)。虽然最后的2刀与前边5刀存在时间和空间差,而且刘某某呈现出逃跑状态,但刘某某是奔向自己的轿车,无法判断是否会取出新的武器,无法判断危险是否解除。同时,于某某的行为,虽然中间有时间和空间的差异,但整体来说依然是一个持续性、连贯性的行为。所以,于某某的防卫行为不存在明显超限,判定为正当防卫,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结束语:

        正当防卫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作为司法领域从业者,要对正当防卫形成清楚的认识,要对法律条款灵活运用,要最大程度保证人事物的合法权益,对不法行为和现象要严厉打击!

转载于《文化研究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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